关于赵青海诉嘉里志甄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璨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663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上海璨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赵青海诉你单位劳动关系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663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663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1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1936元;二、被申请人1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至2023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3160元;三、被申请人1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至2023年期间冬季取暖补贴566元,防暑降温费3419.6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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