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园园诉天津市中北星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中北星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孙园园诉你单位赔偿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678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678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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