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杰诉天津慧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675-1号、675-2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慧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杰诉你单位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675-1号、675-2号仲裁裁决书。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675-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天津慧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李杰支付油补3300元。二、被申请人天津慧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李杰支付押金4500元。三、驳回申请人第四项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675-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天津慧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李杰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8850元。二、被申请人天津慧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李杰支付工资64178元。三、被申请人天津慧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李杰支付经济赔偿金38333.3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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